刑事诉讼立案材料需要注意什么

立案材料一般都应当保存。对于接收到的口头报案,控告等,工作人员应该写成笔录,并且由当事人确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涉案材料一并移送主管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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