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件移送管辖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有:法院之间可以移送管辖,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移送管辖。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接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下级法院人案情重大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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