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程序一般为宣布开庭,确认到庭人员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分别陈述,讯问被告人、发问被告人、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再进行举证质证,看是否需要补充侦查,法庭调查核实证据后开始法庭辩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然后评议与宣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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