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级伤残鉴定标准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伤残赔偿标准。八级伤残部分损伤如下: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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