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卖淫罪立案标准:1、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2、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3、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4、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5、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五条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条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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