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前的刑讯行为是否是刑讯逼供

侦查前的刑讯行为是否是刑讯逼供关键是看刑讯行为与所获取的口供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只要能够判定刑讯行为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应认定为刑讯逼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虽然明确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实施刑讯逼供,但并不能据此反向解释为其他主体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以获取其有罪供述的,即不能构成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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