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的,应当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措施,以保护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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