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人员批捕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关于被告人国籍认定的问题;二、关于翻译的问题;三、关于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四、关于外国籍当事人在诉讼中聘请律师、代理人等事项;五、关于及时请示汇报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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