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唱片、录音带、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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