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批准逮捕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于已经具备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所制作的一种文书。审查批准逮捕意见书由公安机关制作,意见书的内容与刑事案件的前因后果有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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