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人权利:1、会见、通信权。2、阅卷权。3、调查取证权。4、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和控告。。5、获得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7.拒绝辩护权。8.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9.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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