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随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关级别法院,由其判决处理;
第二,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对于赃款赃物通过相关部门将其上交国库;
第三,依法将这些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关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机构或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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