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准死刑: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时,执行死刑命令。
2、发回重新审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改判或发回原一审或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则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直接改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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