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不同刑事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

鉴定人不同刑事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是:
1.按鉴定人个人负责制的规则处理;
2.用表决制的方式处理不同鉴定意见;
3.采用记录在案、以保留意见的方式处理鉴定分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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