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撤销的情形有几种

取保候审撤销的情形: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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