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盗窃量刑标准

江西省关于盗窃罪量刑标准如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盗窃罪的量刑内容: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盗窃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盗窃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盗窃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盗窃数额在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 盗窃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 盗窃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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