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敲诈个人立案标准

深圳敲诈个人立案标准:个人敲诈勒索财物四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粤高法发[2014]19号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问题的批复))(法[2 014]174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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