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体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以上的;(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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