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犯罪团伙的犯罪活动,也有犯罪集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团伙和犯罪结伙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习惯用语,旨在描述人数较多(通常为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而并未在其中作进一步的划分,因而这样一个概念在刑法上并无实际意义。至于结伙犯罪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结帮成伙,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法律对其概念、特征、量刑上均未作出特殊规定,且这种形式完全可以被一般共同犯罪所包容,因此并无独立存在的必要。可见,所谓犯罪团伙,实际上就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集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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