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2、获取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285条第二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为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