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土地立案标准

非法买卖土地是指其行为不仅包括买卖土地所有权,还包括买卖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向其支付价款的行为。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七十一条规定6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立案。

法律依据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一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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