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毒品的程序

鉴定毒品的程序如下:
1、由侦查人员将查获的毒品在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送检的侦查人员应当配合鉴定机构核对鉴定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并检查鉴定材料是否满足鉴定需要;
3、鉴定人出具鉴定结果。

法律依据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或者从查获的毒品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有案情复杂、查获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的,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公安机关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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