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条
规定了对于一套住房可执行的情形:
(1)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它能够维持生活必须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它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时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的,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被执行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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