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微信、微博可作为视听资料,但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