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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