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2、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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