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地企业集团案一审宣判

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河北省涉及金额巨大、集资人员众多的舜地企业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87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

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分别对河北省涉及金额巨大、集资人员众多的舜地企业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87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20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3年;对其他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活动的7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对犯罪情节轻微的6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某、宋某夫妻分别成立、收购数十家公司,组成了并未登记注册的舜地企业集团”。该集团名下的石家庄舜地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自2006年开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合作开发顺平唐河漂流”旅游项目以及博爱雅苑”百合公寓”舜地留园商业大厦”等房地产项目为名,通过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以高回报、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自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亿余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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