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后是不是必须判刑

刑事拘留37天后不是必须判刑。在司法实践当中,刑事拘留只是对犯罪嫌人采取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不得超过三十七日。达到法定期限后,人民检察院会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那么自然不会被判刑。

1.拘留37天后并不是必须判刑,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先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撤销案件;

2.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检察院移交案件,建议提起公诉再由检察机关审查案件;

3.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退回侦查机关,此时就将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斯教育网提醒您,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被刑事拘留了的话,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安排,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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