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的权利有以下这些: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可以留下遗言,信札等,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执行死刑时不得示众,公示时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学斯教育网提醒您,立即执行死刑和死缓的区别有:
1.死刑立即执行一般在接收到死刑命令后执行,死缓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2.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可以减刑,死刑立即执行不能减刑;
3.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