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公诉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不便出庭时,就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当被害人与检察机关的意见不一致时,公诉人员向法庭起诉时不能充分表达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有必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讼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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