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哪些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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