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审查处理: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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