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的内涵丰富,外延广泛,性质各不相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对量刑情节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那么法定的量刑情节有哪些?针对上述问题,以下将由硕识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1、从重处罚情节
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从重处罚有两方面的含义:
(1)依照《刑法》第60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否则,从重处罚就成了加重处罚;
(2)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
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刑法》中有规定。如《刑法》总则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以及累犯;刑法分则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的、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索贿的等等,都应当从重处罚
2、从轻处罚情节
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例如《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犯罪的预备就是从轻处罚情节。
3、减轻处罚情节
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减轻。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例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自首犯可以减轻处罚,自首就是减轻处罚情节;二是酌定减轻。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免除处罚情节
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条件的。但因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的,均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自首同时又重大立功就是免除处罚情节。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的方法处理,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些措施是了结案件、进行善后处理的办法,不是刑事处罚或者司法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酌定情节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不同,反映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不同。一般地说犯罪动机卑鄙恶劣的,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及改造的难度也大,处刑应重些。
(2)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残酷、狡猾的程度不同,反映出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经验和对社会的仇视程度,说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所不同。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相同类型的犯罪,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情况下发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大不相同。比如在自然灾害时,抢劫、盗窃、抢夺救灾物资的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比平时的一般犯罪危害要大。对这些因素在量刑时必须考虑,以斟酌刑罚的轻重。
(4)犯罪侵害的对象。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异。如挪用救灾、救济款物比挪用一般的公款危害更大。因此处刑轻重也应有所不同。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作为非构成要件的损害结果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这里的损害结果包括直接的、有形的结果(如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和间接的、无形的损害(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恶劣影响等),它们虽然对定罪没有影响,但是,其能够直接表明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因而是重要的酌定情节。例如同是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有的接近数额巨大,但有的只是刚刚超过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有的则因侵占他人财物导致被害人生活困难而自杀身亡,结果的不同,显然对刑罚的轻重有重要的影响。至于通常所说的民愤”,则可以看作是社会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反映,在量刑时也可以作为酌定情节加以考虑。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量刑的依据,主要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但也可以参考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这些情况和表现是与犯罪有关的思想和行为的表现,而不是犯罪人的个人出身情况、职业甚至政治面貌等。除法律有规定的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以外,上述表现和情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是量刑时应当斟酌考虑的事实情况。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除法定情节以外,行为人是否积极实施挽救行为,以防止结果的发生,是否积极退赃,是否主动赔偿损失,是否坦白交代罪行等,均能表明其悔罪程度、主观恶性如何,对此情节在量刑时应当适当加以考虑。
1、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未遂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自首;立功。
2、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3、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4、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预备犯。
5、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6、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7、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可以得知,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是必须要遵守既定的法律规定的,即使是最后量刑时,也必须有相应的法条作为支撑。若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员是未成年,或者是其他类型的人,但是却已经属于限制民事主体,此时就需要适当的减轻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