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如下:

1、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有资助的,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其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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