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

我们在看到一些刑事案件的时候,会看到法院已经对犯罪分子作出了死刑的判决,但同时还剥夺了其的政治权利。那么,判处死刑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学斯教育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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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也可以防止其他有非法目的的人利用犯罪分子的身份用政治权利进行法律禁止的行为。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有: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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