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后是怎样的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后是:
1、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
3、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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