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死刑案件的辩护要:

1、建立讯问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制度。

2、确立并保障死刑案件辩护人的调查申请权和鉴定申请权。

3、赋予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参与侦查辨认及提取鉴定检材活动的权利。

4、全面解决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控方证据的知悉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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