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的办理: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检察院要认真对待,要换承办人审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要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同时规定复议的审查日期为七日,复核的审查日期为十五日。如要改变原决定,需要先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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