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的审理程序为: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听取各方对适用认罪认罚等内容的意见;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当事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开庭审理起诉案件;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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