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怎么去相互配合异地拘留和逮捕

公安部门对于异地拘留和逮捕,在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要求协作的请求之后应当对法律文书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则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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