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核准的规定有: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死缓核准权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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