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减交规定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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