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其他救助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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