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有法律效力。政府通告所宣布的事项都是有关重大的、国内外关注的事项,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及其权力机关的威严。公告的发文机关一般由级别较高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制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一条

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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