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部门机构主要设置了总经办、财务、宣传、党政办、劳资、人力资源、采购、工会、销售、保安、退离办、生产(包括生产科或处、设备动力科或处、能源、环保、安全科或处、各生产车间)等主要部门。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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