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包括设立、变更、终止登记,属于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将营业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于商事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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