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的性质

行政协议的性质:

1.合意性。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应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相对性。基于合同的合意性,合同原则上仅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效力。

3.行政性。行政协议同时具有行政性特征,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等。

4.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在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下,享有可以依法单方解除或变更协议的权力。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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