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竞业禁止的特点是什么

公司法的竞业禁止的特点:

1.竞业禁止产生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3.竞业禁止所要限制的行为,从广义上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4.竞业禁止是一种不作为义务。

5.竞业禁止有一定的限制范围。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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