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特征主要包含税收执法具有法律的强制力、税收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等。

(一)税收执法具有法律的强制力

税收执法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定授权组织代表国家进行的税收管理活动,其实施无须与相对人进行合意,仅凭单方意志即可实施。而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执法的保障,其遇到执法障碍时,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消除障碍,保证税收执法行为的实现。

(二)税收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是国家税务机关或经法定授权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行政措施的活动。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执法具有可救济性,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税收执法必须依据法律严格进行,这是税收法定主义在税法执行领域的要求;但是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只能机械地执行法律,而没有任何主动性参与其间。事实上税法规定不能面面俱到,总是留下一定的空间让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比如税收行政处罚的幅度等。

(四)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

这是与税收司法活动相区别的重要特点,税收执法是积极、主动的行为,而不像税收司法活动那样具有被动性,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这也是税收执法具有的职权和职责相统一特点的体现。税收执法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当一定的涉税事实出现时,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这种职权行为,而不得放弃、转让。

(五)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有责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要求,这是为了克服税收执法主体专制和滥用权力,保障税收执法相对人权利的根本措施。税务机关必须对其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政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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