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应给与处罚

应当给予行为人处罚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包括: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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